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当前渔船检验工作中的有关要求,近日,部海事局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保持渔船检验工作平稳有序。
根据该意见,渔船检验机构采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采取业务核定的管理方式;对中国船级社采取授权管理方式。从事渔船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照现行要求取得适任资格证书或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
对于渔船检验业务范围,意见明确,中国船级社承担远洋渔业船舶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工作,地方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内渔船检验发证工作。对于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目前仍维持中国船级社与有关地方渔船检验机构的过渡工作模式。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部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
此外,意见提出,将探索小型渔船检验管理模式,对于7米以下沿海小型渔船和5米以下内河小型渔船,以及敞口渔船的检验,可参照农用自用乡镇船舶的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意见要求,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在开展渔船、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检验质量管理,提升检验质量,把好船舶安全第一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检验服务方式,强化过程控制,督促渔船设计、修造企业提升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此前,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今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