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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02-22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分享到:

??????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jjfgc@gdrd.cn,传真:020-3786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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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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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等初级加工的渔业产品。
??????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溯源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第六条【生产销售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产品和水产苗种。
?????? 第七条【质量标准】? 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鼓励措施】?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第九条【行业协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职责】?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
?????? 第十条【举报奖励】?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管理


?????? 第十一条【产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
?????? 第十二条【产地环境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 第十三条【生产区域规划及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四条【贝类生产区域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定期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生产者要求】?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产地环境。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在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采集、捕捞活动,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
??????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不能有效净化水质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 第十六条【产地环境保护】? 造成水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管理


?????? 第十七条【生产指导】?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第十八条【苗种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第十九条【苗种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 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离开产地。
??????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 第二十条【投入品经营监管】? 渔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产品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还应当记录许可证编号、生产批号。购销台账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 第二十一条【合理使用投入品】?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
??????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 (一)使用假冒、劣质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化合物;
?????? (三)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
?????? (四)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
?????? (五)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水产品生产、用药记录】?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 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事项:
?????? (一)水产苗种来源以及检疫合格证编号;
?????? (二)渔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 (三)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 (四)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
?????? (五)水产品销售日期、去向;
??????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 禁止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
??????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自检】?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可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 自行检测的,应当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检测结果。
?????? 第二十五条【水产品标志】? 水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条件的,水产品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标志。
??????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标志。
?????? 第二十六条【标识销售】?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 第二十七条【产地证明】? 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者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水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水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提供的水产品产地及个人相关信息的书面记录可以作为产地证明,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标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水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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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产品经营管理


?????? 第二十八条【运输、贮存要求】? 禁止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不得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 需要冷藏保鲜的水产品运输、贮存时,应当配备冷藏设施。运送鲜、冻水产品,应当使用具有冷藏、防尘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
?????? 第二十九条【入场销售证明】?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 销售者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 第三十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的资格条件,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明确水产品销售者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两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市场抽检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水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规范】? 禁止销售下列水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渔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九)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进口水产品不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质量安全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使用的渔业投入品、养殖水体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水产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第三十六条【监测和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指导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 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
?????? 第三十七条【复检】? 被抽检人对水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对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三十八条【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 第三十九条【信息管理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第四十条【不良信息记录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者下列不良信息记录:
  (一)因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水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三)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生产监管法律责任】? 水产品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的水产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生产、出售的水产苗种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违反苗种检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违反投入品使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四十四条【未建立生产、用药记录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水产品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违反质量检测法律责任】?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认证标志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水产品标识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运输、贮存监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未保存或者提供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条【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未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销售禁止销售水产品法律责任】? 水产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规定,销售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水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销售不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的进口水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还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妨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抽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给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隐瞒和延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水产品疫情报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名词定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无害化处理,是指以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对被污染的水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和微生物安全,对环境不构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
  渔业投入品,是指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在养殖水体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产品。
  水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水体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底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底质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第五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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